委托人:李某(原告)
委托事项:代理其惠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受理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首期款18万元。
主办律师:周永团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3年2月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四洲蜜”1栋1单元一房,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的首期款为18万元,剩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付款。
原告完成首期款支付后,向被告推荐的银行申请贷款,但银行以原告年纪过大为由,拒绝向原告提供贷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款无果,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责令被告返还购房首期款。
代理结果:
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首期款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