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于2009年4月1日到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注塑部主管,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于2011年6月1日辞退。在此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购买员工社会保险。蔡某的在公司工作时间为每个星期六天,每天除了正常的八小时工作时间,还需加班三个小时。
在被公司辞退之后,蔡某找到本律师,要求提起劳动仲裁。本律师在审查相关的证据材料之后,依据委托人的意思。向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最后,仲裁庭支持蔡某的请求共计人民币7万元。
律师以案说法: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内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办理,否则就属于非法辞退,需负赔偿责任。